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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有事依法办,切莫任性为~

发布时间:2024-06-25 15:50:41


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公民可以采用信息网络、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既然法院信访部门如此“接地气”,那么老百姓信访,是否可以随心所欲地由着性子来?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做一名依法又依规、理性不任性的信访人,不仅可以完整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还有助于法院准确提供诉讼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反之,如果信访过程中任性妄为逾越法律底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非法信访,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一

驿城区宋某在申请执行河南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中,于2024年5月29日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申诉办案区附近滞留缠闹,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其缠闹访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宋某于2024年6月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处罚。

案例二

驿城区赵某在其夫申请执行与驻马店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5月29日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申诉办公区附近滞留缠闹,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其缠闹访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秩序。赵某某于2024年6月被处以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处罚。

案例三

驿城区魏某自2013年7月起以非法信访为手段,连续多年利用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在北京实施非访、闹访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魏某也有其他犯罪行为。2023年3月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予以追缴。

信访中,哪些行为不可取?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凡企图通过反复越级走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操纵他人非法信访等方式,以达到个人无理诉求的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以信访为名,在会场、公共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单位秩序,经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他人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等等...

有事依法办,问题才能真解决

案例四

李某与他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李某需要支付货款27万余元。李某没有越级非访,上级部门不是信访办理部门,也不是案件责任部门,越级非访既违法又不能解决问题。李某选择到市中院信访接待室进行信访登记。接访法官认真阅查其提交的证据和原审案件事实,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2024年3月该案件最终改判李某支付货款5000余元。李某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

案例五

江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江某作为经常信访人明白,上级部门不是信访办理部门,也不是案件责任部门,越级非访既违法又不能解决问题。江某到市中院信访接待室进行信访登记,找承办法官充分讲述案件事实。2024年6月法院裁判结果充分还原了案件事实。江某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

温馨提醒

由于种种原因,少数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存在一些误解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反映诉求偏离了正确的轨道,采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非法行为,使自己“有理”变“无理”。

驻马店市中院实行院领导信访首接负责制度,坚持有访必录原则,同时也是案件的具体办理单位。如果群众需要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无需越级非法信访,可以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进行信访登记。

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书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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