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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昔日情侣对簿公堂,哪些彩礼该还哪些不该还?

发布时间:2023-02-03 15:33:33



情侣订婚后闹掰了,未登记结婚彩礼钱该不该返还?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赠与?请看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带您了解彩礼的认定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段与被告刘经媒人介绍于 2022 年 3 月 7 日订婚,此后被告接受原告见面礼金 11000 元、看家礼金26000 元戒指1枚、手链1条。另外,段某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22日分4刘某转账金额分别为520”“1314”的现金共计 4668元。原被告感情破裂后,原告段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以上全部财物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 11000 元看家礼金 26000 元系男方家庭为缔结婚约向女方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彩礼范畴,因原告与被告刘未登记结婚,原告请求被告应当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手链 1 条以及 4 次转账(520 元、1314 元、1314 元、520 元),是原告与被告刘为增进感情交流的支出,均属自愿赠与性质,被告可以不予返还。

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彩礼3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如本案中的见面礼金和看家礼金,该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马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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