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对一受雇损害案件按判后和解协议组织履行交接完毕,三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
2009年春,朱某承揽本庄刘某某三间两层建房业务,雇用刘某给其干活。后原告受朱某指派为承揽支壳子单项业务的黄某干活。2009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原告为工友递扳子下梯子时摔倒,当晚就近到乡卫生院诊治,并转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但因右肾挫裂伤严重,转至上级医院治疗31天,共计医疗费用26643.60元。事发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起诉要求三被告即朱某、刘某某、黄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161.70元。可能的后续赔偿另行主张。审理中朱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4500元,并在庭审中刘某撤回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评议后做出以下判决:原告刘某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计29667.60元,扣除朱某已支付4500元后余款25167.60元由朱某赔偿,黄某对朱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判决送达后,责任人朱某、黄某均表示提出上诉,情绪较激动,但看到三方懒于诉讼之累的心里并且无胜诉的把握,而朱某与刘某是邻居,承办人及时进行判后和解工作,抓住时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三方当事人主动协商,相互让步,并在法庭的耐心细致工作参与下,抽出时间,连续两天两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背靠背地做和解工作,最终促使三方达成协议,履行清结,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