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新蔡县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截留表妹“彩礼”款的被告冯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现金11000元。
2008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的表妹建立婚约关系,原告先后将11001元交给被告冯某某作为其表妹的彩礼,被告未将11001元礼金转交给其表妹。后原告与被告的表妹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表妹建立婚约关系,并分两次给被告1000元和10001元作为见面礼和彩礼,但被告并未把接收的11001元礼金转交给其表妹。原告与被告的表妹解除婚约关系后被告也未将所接收的11001元礼金返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予以支持,原告只要求被告返还11000元现金,是其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