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案件的不同情况,总结出了调解“十法”,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
一是换位思考法。主要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位置来考虑如何处理。
二是舆论导向法。是针对“三养”案件、相邻关系等案件,利用道德舆论的导向压力使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
三是“冷热”处理法。这是针对因家庭矛盾一时负气引起的离婚案件,先冷处理让当事人有消气的过程,再集中时间进行热处理。
四是以案说理法。这是用同类案件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提醒当事人了解同类案件如何处理,促使当事人端正调解态度,合理协调协议内容。
五是附加条件法。针对一些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从当事人执行难现状出发,促使权利人自觉放弃某些利益以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中增加约束性条款,说明权利人让利情况以及被告人不履行的后果,促使被告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六是面子保护法。针对有些案件当事人有特定的身份和地位、影响的,告诉他们有理不让步,让人认为仗势欺人,没理占三分,官司打输了,更会脸面尽失,促使案件调解结案。
七是风险揭示法。立案之初,就送给当事人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特别是双方提供的证据难分伯仲时,提醒当事人一旦开庭判决将面临的诉讼后果,促使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八是找错促成法。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及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双方都有一定过错,承办法官首先找准当事人的过错,并向其明确指出,晓以利害,促使当事人心怀愧疚地自愿要求调解。
九是巧借外力法。对于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同时,积极做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在家的亲属的工作,向其讲明当事人不到庭的不利后果,让其通知当事人回来应诉,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十是把握心理法。当事人起诉时,很可能“言不由衷”,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其真实想法,只是为了回避另一个问题才提起诉讼。这就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善于察言观色,通过多方了解,摸清当事人的真正意图,以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