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受理的农村民事法律纠纷中,赡养、抚养、土地纠纷是最常见的类型,其中土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和耕地纠纷为最多。近日,新蔡法院执行完毕一起侵害他人耕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比较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姜某于1998年取得本村西侧一处耕地承包经营权,2016年12月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证书记载3.55亩。因被告陈某在1998年前在该地路边沟种植有数颗树木,影响原告耕种,原告姜某2018年将树木砍伐,但陈某拒不将砍伐的树木移除,原告姜某遂于2019年年底起诉至新蔡法院,该院判决被告陈某限期清除树木,二审亦维持原判。
因陈某拒不清除,姜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接到法院执行手续后,向执行员反映:1、涉案耕地面积超出姜某的土地证书记载的面积,2016年姜某在陈某出外打工不在家时,让土地丈量工作人员将土地旁边的荒沟、排水沟算到一起;2、陈某的树木是在姜某耕地北边荒沟上,其没有侵占姜某的土地;3、姜某将其种植几十年的树木砍伐要求姜某赔偿损失。执行员查看卷宗材料和相关证据并择日现场实地调查后,查明该处3.55亩土地确权证书记载四至包含荒沟和排水沟,荒沟有种植的庄稼,被执行人陈某的树木仍在荒沟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陈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涉案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且不属于执行内容,应当请求政府解决;树木损失赔偿其可以另行协商或起诉,但不得影响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否则本院可以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陈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当天下午把树木移除。
法官综合多年案件调查发现,河南省乃至全国在2014年后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因前期推进工作仓促、丈量土地人员素质、历史遗留问题、程序瑕疵等多种原因,造成部分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四至、面积与实际有出入,继而导致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和次生纠纷(侵占、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甚至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至今仍未消化解决完毕。因此法官提醒读者如发现土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请求纠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