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物业的关系,一直是敏感和紧张的话题,在日常生活中常听到的是某物业公司因业主未交物业管理费又将某业主的电掐了,水断了,导致矛盾不断升级,纠纷难以解决,而物业公司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维权的不多。其实,物业公司在诚信履约的前提下,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走司法程序维权,其合理诉求是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近日,新蔡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公司维权案就是一个例证。
2017年12月5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业主服务合同》,就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交纳标准及交纳时间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以小区有违章建筑一直不拆,所购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等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的服务费及分摊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分摊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因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明显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定为涉案管理费用的20%为宜。被告辩称购房后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违章建筑未拆除等问题与本案物业公司无关,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等共计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