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本案邓信(化名)工作中意外死亡,雇主不明,经本院审理查明,最终认定雷中(化名,被告)的雇主身份,判令其向原告(邓信家属)承担5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经查明,被告周伟(化名)在新蔡县今是街道前楼村委大朱庄十字路口西开设一家木材加工厂,经案外人朱元(化名)介绍,2019年11月24日,被告雷中雇佣死亡者邓信及案外人雷志(化名,被告雷中长子)、雷刚(化名,雷中次子)、田杰(化名)、杨夫(化名)五人人从周口市至新蔡县从事伐树工作,双方约定了两种用工方式:第一种是由周伟雇佣雷中等人伐树,结束后由雷中负责运送到周伟的木板厂,每车树的运费为100元;第二种是周伟将需砍伐树木卖给雷中,由雷中带人将树砍伐后运送至周伟的木板厂,周伟按每吨树干650元、每吨树枝290元收购。2019年11月29日发生事故当天,被告雷中与周伟伐树的交易方式为被告周伟将需要砍伐的5棵树卖给被告雷中,雷中砍伐后,周伟按每吨树干650元、每吨树枝290元进行回购。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7双方均以同样方式交易。2019年11月27日22点10分,被告雷中通过微信将当日的400元劳务费转账给邓信。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雷中带人已经伐倒了4棵树,(事后,被告雷中已将该四棵树直接拉回老家),因即将被砍伐的的第五棵杨树周围有房子和电线,故雷中、雷刚、田杰、杨夫四人用吊绳绑在树身上向南面拉着树,雷刚用抓车用牵引绳向北面拉着树梢,将树半悬在空中,再慢慢放倒,死者邓信在树的东南方向用锯子锯树的根部,树倒地时瞬间出现了树身翻滚情况,邓信撤离不及时,被树根砸中头部及胸部,雷中立即把邓信送到新蔡县月亮湾医院抢救,于当日晚上的21时29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原发性挠肝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
邓信的家属即本案原告田玉(化名,邓信妻子)、邓少(化名,邓信长女)、邓桂(化名,邓信次女)、邓文(化名,邓信长子)将周伟、雷中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7余万元。
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仔细询问、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查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周伟、雷中是否是受害人邓信的雇主。根据法庭查明的二被告之间约定的用工方式,认定案发当日双方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周伟将需砍伐树木卖给雷中,由雷中带人将树砍伐后运送至周伟的木板厂,周伟按每吨树干650元、每吨树枝290元收购。因此认定了周伟并非邓信的雇主,雷中雇佣邓信从事伐树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合同,但邓信提供了劳务活动,雷中已实际接受且支付了劳务费,双方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作为雇主的雷中应当对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活动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死者邓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过程中自身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也是发生后果的原因之一,应当减少侵权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雷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3万余元。
被告雷中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雷中提交了新证据,但因真实性存在异议,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