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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起诉实际车主追偿事故赔偿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07-15 17:11:28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实际车主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挂靠公司河南某运输公司支付61884.43元。

    2018年,向某(实际车主)驾驶货车在郑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菊受伤。该车辆挂靠在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菊各项损失合计58596.43元,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向某、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72元。判决后,因向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菊申请执行。2019年8月26日,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案款58596.43元、案件受理费2472元、执行费816元,合计61884.43元。被告向某于2015年11月6日与原告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协议约定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运营所产生的收益不享有分配权,对车辆的运营产生的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向某承担,与公司无关。因原告履行完判决内容后,多次向被告向某追要该执行款,被告未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被告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支付执行款项及相关费用总计61884.43元的事实,且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向某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向某对车辆的运营产生的损失和一切承担全部责任,故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1884.43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展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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