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新蔡县法院向被告马明强送达了因在省界的邻里纠纷,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告马明新所使用在南侧的0.5米滴水处的围墙拆除,排水改道。至此该邻里纠纷处理给原被告双方划上了句号。
原告马明新与被告马明强分别为安徽省与河南省的农户居住相邻。原告马明新持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住在东边,被告马明强居住在原告西侧,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在靠近原告房屋后墙二尺外打生活用水井一眼,该水井在原告屋后滴水外往南留有排水沟,当生活排水流经到原告最南一间后墙0.5米处滴水时,占用了原告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并在该段贴原告的后墙建有过道围墙。原告房屋建筑时间早,地坪地势同周边土地相比较低,导致原告房屋墙体及地面潮湿,内墙皮脱落,墙根处产生裂缝,室内物品潮湿受损。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拆除水井及排水通道,停止侵害。2、被告拆除建在原告宅基内的围墙及排水口。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4、恢复被流水冲垮的庄台原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所建排水沟南端及围墙属原告宅基证上载明的0.5米的滴水。属原告的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建在其宅基地内的围墙及排水沟,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所建的水井及排水沟,因该水井及排水沟使用时间较长,并建在原告宅基地外,且原告房屋地面明显低于屋外地面达0.20米,其屋内潮湿并非被告水井和下水道阳沟所至,而且原告最南端的一间房屋既使后面有下水道也较北面的房屋干燥。换句话说,原告屋内的潮湿现象并不能证明是被告水井和水道引起。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水井及排水沟,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对因被告排水导致的原告房屋潮湿,墙体裂缝及家人患病等造成的各种损失,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排水与上述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元,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恢复被流水冲垮的庄台原样,因庄台是其土地证外的宅基,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且并没有给原告相邻造成不利的影响,该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