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因原告的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被依法驳回。
据悉,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0年4月13日生长女,2012年4月18日生次女,2013年12月14日生第三女。2017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三个女孩均由被告抚养。之后,三个女孩均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将长女变更为由其抚养。审理中,法院依法调取原、被告长女的笔录,其陈述愿随原告生活。另查明,原告和他人有一两岁孩子,现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提供由被告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2017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离婚后三个女孩一直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照顾,女孩对于目前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及生活习惯已经适应。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不能继续抚养照顾长女的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在抚养长女期间尽到抚养义务和相应职责。审理中,虽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长女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原告陈述如果长女随其生活,她会把长女放在家里随原告父母生活。同时原告现有两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本案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在由其抚养长女情况下会对长女的生活和成长更有利。结合原、被告的综合条件,由被告继续抚养长女对长女的成长并无不利。故原告的主张理由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理,当地群众反映较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