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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反交通规则出事故 交警难以划责也赔偿

  发布时间:2020-06-30 16:48:20


    新蔡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但法院最终判决非损失方给损失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据悉,2019年11月15日6时许,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蔡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一路口左转弯时,与闫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闫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查实,双方均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因该交通事故现场变动,事故发生路段无有效监控,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陈述不一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闫某受伤后,支付医疗费2377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车与原告闫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闫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实清楚,双方均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因该交通事故现场变动,事故发生路段无有效监控,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陈述不一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此应按同等责任划分。原告闫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闫某各项损失的50%即14577.66元。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不以交警部门必须划清责任为前提,只要损害事实清楚,过错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展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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