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金融机构有一笔担保贷款,于2014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5月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原告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因购买房产到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知道本人身份信息被纳入失信人员,不能办理房贷业务,原告即找被告处理消除不良记录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未予办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新蔡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7月2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原告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某金融机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消除原告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维权,最终给了王某一个满意的说法,使王某去掉了一块心病。金融机构类似的做法并不鲜见,此案的审理,也为他人对金融机构的类似做法,指出了正当的维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