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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大烟”近800株,农妇因此获刑

  发布时间:2020-06-11 08:54:22



    新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被告人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790棵,触犯了《刑法》第351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10月,杨某在自家菜园里播撒了大量罂粟种子,打算日后食用。2019年3月,派出所民警发现该菜园内的大量罂粟苗,在周围群众见证下立即将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790棵。经农牧局鉴定,确系罂粟植物。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遂对杨某作出如上判决。杨某也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表示以此为戒。

    小编提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根据我国《刑法》第351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刑法》第35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种植罂粟数量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的杨某种植罂粟是为了食用,也有人为了药用,民间也存在对罂粟壳功效的某种迷信。但罂粟作为一种毒品原植物,长期食用会产生依赖性,过量食用更会导致人体神经、消化系统受损的严重后果。罂粟由国家指定农场进行栽培,严格管理。种毒违法,种毒必究。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

责任编辑:展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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