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曹某某一起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鲜红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手中,对其快速、耐心执行该案表示感谢。
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是邻居,2019年3月24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载着岳某自北向南行驶至新蔡县健康路附近时,与曹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岳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岳某与李某某、曹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16081.20元,住院伙食费31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2525.64元,护理费11262.82元,交通费124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57009.48元。上述损失由李某某承担70%,曹某某承担30%,先前垫付的数额予以扣除,判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岳某26781.82元,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岳某16102.84元。
因李某某与曹某某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2020年5月7日,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执行法官拿到案件材料后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岳某与李某某是邻居,便通知二人到法院来,经过近三个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讲道理、做工作,李某某同意下午付钱,执行法官又立即通知曹某某到法院,讲明不履行义务将会面临严厉的强制措施,甚至会构成犯罪,曹某某表示会尽快付钱,见此情况岳某考虑到二被执行人也不容易,这个事故谁都不想发生,主动提出让步,要求不再执行迟延履行金,二被执行人对岳某的让步表示感谢。5月9日一大早,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曹某某一起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