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新蔡法院执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抚养费12000元。
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系同居关系于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董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每年12月31日前清结当年抚养费。二、被执行人董某的房屋按照市场均价折现补偿款344064元给申请人谢某。董某不服判决于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分期支付部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于4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考虑到疫情因素,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董某时先询问了未及时履行原因,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困难后,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了作为当事人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及时沟通申请执行人,经过多次协调被执行人董某于最终同意支付抚养费。
4月17日被执行人董某携带现金来到法院接待处上交了12000元执行款,申请人谢某领到执行款后,对法院的执行速度和力度表示肯定,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