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建筑市场发展迅猛,农村建筑队遍及各乡镇,但农村建筑施工过程中,致人伤亡的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日趋增多,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笔者结合近几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认为农村建筑工程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村建筑队不具备建筑行业所要求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而农村建筑队大都无证、无资金、无技术、无设备。从业人员农忙时是农民,农闲时是建筑工人。目前农村建房一般是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楼房建筑,而技术水平低、安全知识少、建筑设备缺乏等就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二是建筑市场的主管行政部门对农村建筑市场疏于监督和管理。目前,建筑市场的县级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城镇的建筑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农村建筑市场不管不问,疏于监管,使农村建筑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农村建筑队如雨后春笋,谁都可以找些人成立建筑队,这些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三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不明,难以保证施工安全。在农村建筑市场,发包人和承包人大都是口头约定,只约定承包方式和房屋结构形式,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图纸,仅要求承包方比照自己满意的房子建造。承包方也不向发包方索要施工图纸,比葫芦画瓢走一步算一步。对建材规格、工程质量和责任承担基本不做约定。承包方为了多揽活,只讲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生产,发包方只管房子建成,其他不加干涉,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四是水泥、钢筋、水泥预制品等建材达不到规格和质量标准,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特别是一些农民本身没有经济能力建造楼房,出于攀比和虚荣心,人为地降低钢材规格和水泥标号,购买质量差的水泥制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农村建筑工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一个农村家庭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由于赔偿问题而产生激烈的矛盾难以调和,从而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笔者建议:
一是要制定规定农村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管。将农村建筑队成立条件、从业资格、工程承包、质量监理、安全生产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农村建筑市场,消除无序状态,使之有法可依。县级建筑市场主管行政部门要授权于乡镇政府对农村建筑队实行监管,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使农村建筑市场进入规范化的道路。
二是对从业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建筑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共同对农村建筑市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颁发从业证,杜绝无证上岗,消除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为隐患。
三是加强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对流入农村的建材,如水泥、钢材、水泥预制品等进行质量监管,实行持证经营、质量跟踪,严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格的建材进入农村建筑市场,从源头上消除质量隐患,预防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