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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种猪引起的纷争

  发布时间:2019-10-31 09:34:41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种猪引起的纷争,本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朱某对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当负全部责任,酌定朱某承担违约金1000元,并判决张某退还朱某货款4000元。

2019年9月4日,朱某转给张某5000元买猪款,因交易没有成功,多次要求张某退还货款,张某不同意退还,无奈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则称,朱某购买的这头种猪是其一个月前看好的,我们当天价格谈好其就给我转5000元,但拉猪的时候朱某却以猪的体型不好要求换猪,因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原因,我没有同意,朱某把猪丢下就走了。我认为过错完全在朱某,故不同意退还。

本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朱某和张某虽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格、交付时间等均达成了一致性意见,且朱某当时就通过转账向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朱某以种猪体型不好为由拒绝接受指定的标的物,且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应当承担解除本合同的全部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展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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