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锋,男,系新蔡县孙召镇人,因王某锋长期在家闲着没事,想着打些野鸡吃,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2018年10月17日夜晚,被告人王某锋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委曹湾村西北边的耕地内,擅自使用播放音响诱捕、网捕等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共计15只,经新蔡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该批涉案野生动物为普通秧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科技、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
案发后,王某锋于2019年5月25日主动到新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锋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及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普通秧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但被告人王某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王某锋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对我们人类自身的健康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新蔡县区域内全部被列为禁猎区,希望通过王某锋的教训,让人们都懂得爱护动物,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