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骗取贷款案件,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受其姐姐(原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李某霞(已被捕)等人所托,向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新蔡县农商银行)提供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以其本人名义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到账后,李某某任由其姐姐将该笔贷款转借给他人使用,并未用于承包工程,给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主动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骗取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未按照贷款时规定的用途使用该笔贷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给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基于对亲情的顾念、对亲人的信任,不问是非轻重,随意触犯刑法,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碍于亲人之间的情面和信任,对亲人的要求不予拒绝,甚至对亲人的非法要求也满口应允。岂不知,一旦酿成祸事,责任则要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