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因物业公司拒不退还预交的装修保证金引发的多人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退还部分原告的装修保证金。
原告谷某等14人为新蔡某小区的业主,被告新蔡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胡某为该物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原告为住房装修,向被告物业公司交了一笔装修保证金,被告物业公司承诺该笔装修保证金待原告房屋装修完工后12个月内予以退还,被告物业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装修押金收据和胡某为收款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公司却拒绝退还装修保证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方退还装修保证金。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等14人订立装修管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行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收取原告装修保证金,在原告没有违反装修条款的情况下,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及时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