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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少儿起纠纷 法官调解泯恩怨

  发布时间:2009-08-31 18:06:12


    8月24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被告张兰亭当庭赔偿原告张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80元。

    原、被告的房屋东西相邻,两家平时关系融洽。2008年7月24日中午原告的孙子在大门外玩耍时不小心摔倒在被告所养的狗身上,这时狗本能的朝身后咬了一下,将原告的孙子咬伤。后原告到被告家商谈给孩子疗伤的事,因言不投机,双方引起争吵,被告拿起一把铁锨朝原告左胳膊砍去,致原告轻微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39.4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双方是同村邻居,平日关系融洽,为化解矛盾,主审法官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双方在这次纠纷中各自存在的不足,向双方释法明理。法官的着力调解,使两人心悦诚服,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80元,原告自愿放弃下余款项,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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