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陈某60%的损失1356.78元,下余40%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张某自幼左眼失明,在新蔡县韩集镇天庙街开办一门店。2009年7月23日上午,原告的丈夫路过被告的门店时,被告从门店内将垃圾抛到其身上,被告当即道歉,双方各自回家。2009年7月25日上午,正值天庙街逢集,人员较多,原告到被告门店前高声叫骂“你个瞎子”等侮辱言语,被告遂冲出门店打了原告一耳光,致原告轻微伤。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2261.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夫发生争执,在双方各自回家时隔一天后,原告又到被告门前吵骂,原告对此纠纷也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