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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9 10:27:54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执行局各执行单位:

现将《新蔡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的规定

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四风”问题,推动我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执行费用,严禁超标准或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严禁向执行人员下达收费任务指标。

第二条  执行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依法自行回避,严禁违反有关回避规定执行案件。

第三条  严格保守执行工作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员通风报信,隐匿、转移、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严禁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及其他财产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严格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无执行资格的人员承办执行实施案件,严禁无审判资格的人员承办执行审查案件。

第五条  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执行,严禁故意拖延执行、推诿执行或者不执行。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严禁消极不作为。

第七条  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严禁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八条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严禁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

第九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及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严禁推诿、不予审查和处理。

第十条  严禁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严禁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款物,严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

第十二条  严格加强对报结案件的管理,不得随意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案件结案数。

第十三条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督办案件,严禁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执行决定。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涉执信访工作,做到有访必接,严谨态度冷漠、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  严禁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三同”办案;严禁以执行案件为由,向当事人收取油费,或由当事人报销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好处;严禁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报销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作为执行标的的车辆、通讯工具、房屋或者其他财产。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严禁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招商引资等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约束业外言行,严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和执行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巡视制度,对于不适合执行工作岗位的,由执行局商政治部予以调离;对执行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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