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某街道办事处参加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受伤致残,杨某某将该办事处告上法庭。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新蔡县某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6587.1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15年5月新蔡县组织了全县职工运动会。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了一支篮球队参加篮球项目的比赛,因被告单位缺乏优秀篮球运动员,于是邀请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人员参与组成了篮球队,代表被告参与训练和比赛。赛前原告等该队队员参与了训练。5月21日上午正式开始篮球比赛,当天原告等人代表被告单位参与了上午、下午各一场比赛。5月22日晚19点,原告在参与比赛运动过程中自身出现左足跟受伤状况。当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跟腱断裂,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左脚跟腱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某作为提供劳务者自愿无偿代表被告进行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到伤害,并导致八级伤残的损害后果。针对该损害后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没有证据证明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故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受益人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