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释放当日又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新蔡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15日16时许,汽车司机罗某和村干部李某到行政拘留所接被告人张某回家途中,张某将罗某放在汽车后排座位上的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1216元盗走。当晚被告人张某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
另查明,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宪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在释放当日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已超过本省关于盗窃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