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客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县首例因超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系客车司机,2015年12月3日下午14时许,朱某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新蔡县城出发,行驶至栎城超限站公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根据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且存在侥幸心理,以至于触犯了国家法律。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官提醒各位驾驶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你们承载的是生命,肩负的是责任,要遵守法律,珍爱生命,超载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