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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毁姐夫家财物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3-15 08:52:06


    赵某某与其妻陈某某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和厮打,陈某勇得知姐姐被打后,于当日晚携带汽油进入姐夫住处并点燃,导致室内电动车、餐桌、木柜、椅子等物品烧毁,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7月12日上午,新蔡县黄楼镇黄楼村村民赵某某与其妻陈某某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和厮打,被告人陈某勇得知其姐被打后,与其姐夫赵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人劝解,被告人陈某勇回到其家。被害人赵某某心中有气,于当日下午提两壶汽油到陈某勇家中闹事,被人制止。赵某某离开陈家后,被告人陈某勇于当日晚携带一壶汽油进入赵某某住处一楼饭店内,见赵某某一人在饭店吃饭,遂将汽油倒在一楼的餐桌等物品上点燃,导致室内电动车、餐桌、木柜、椅子等物品烧毁。在二楼住室的赵某某的堂姐赵某甲从二楼跳下时摔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均表示与陈某勇是亲属关系,对被告人谅解,并不希望追究陈某勇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勇与其姐夫发生纠纷后,为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本案是因近亲属之间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犯罪,被害人赵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陈某勇是临时起意,是初犯、偶犯,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陈某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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