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办理银行贷款时遭拒,只因银行登记有不良信用记录,多次要求消除不良信息无果后,贾某无奈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近日,新蔡县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贾某与被告某信用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某信用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消除原告贾某的不良记录。
2015年9月,原告因购买房屋办理银行贷款时,发现银行网上登记有其不良贷款记录,记录显示原告于2009年5月28日在被告处贷款26000元,为此被告拒绝为原告贾某办理贷款。而原告2009年5月28日没有在被告处办理过贷款,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字,原告于2007年8月10日办理的二代身份证,而借款合同中的原告身份证是2005年5月31日签发的,与原告的身份证不符。后经多次协调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双方形成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5月28日原告贾某与被告单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该借款合同的签名不是贾某所写,且贾某未亲自到场办理,也未委托其他人办理,借款合同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单位消除不良信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