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72张,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九个月、二年九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经被告人方某甲提议,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周某四人窜至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平舆县、汝南县、上蔡县、西平县、遂平县,在上述地方的多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内持有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共计72张。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周某四人作案期间日常生活开支由方某甲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犯意系由被告人方某甲提议,日常生活开支也由方某甲管理,故被告人方某乙、方某丙、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方某乙、方某丙、周某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