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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发布时间:2016-03-15 08:38:55


--对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政策进行相应处罚

(李健)

关键词  刑事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裁判要点

因对情节严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政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例索引

一审: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2月11日)

基本案情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路新蔡县印刷厂楼下其经营的“全能印刷”门市部,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全能印刷”门面内,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从中牟利3000多元。2014年6月5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全能印刷”门店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国家机关印模印章260枚、空白证件90份。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其中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等26份印文、1份名为“张磊房屋产权证”分别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

裁判结果

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有伪造行为,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意见,经查,由被告人王某某本人的供述与侦查机关在抓获王某某的同时又在其店内搜查出伪造的证件、印章相互印证,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的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因对情节严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政策,故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确定的其中一个罪名。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也就是非法制造虚假的证件。“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刑法条文显示本罪为行为犯,既只要实施了该行为便构成犯罪,不受数量等其他情节的限制,但对于“情节严重”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而其辩护人辩称的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对情节严重没有规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政策,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赵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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