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裁判要点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是我国刑法新增的内容。《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正确认定本罪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到新蔡县弥陀寺乡孟庄村委大王庄,向该庄村民刘某某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到新蔡县弥陀寺乡周庄村委周庄,向该庄村民周某某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又到新蔡县弥陀寺乡周庄村委周庄,向该庄村民周某甲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2014年9月30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新蔡县弥陀寺乡孟庄村委孟庄被告人孟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收缴邪教宣传品97页、小册子4册。
另查明,2012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携带违禁宣传资料伙同他人到新蔡县锦黛儿服装厂院内宣教邪教“全能神”内容长达四个多小时,被新蔡县公安局以其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孟某某违禁宣传资料三份。
裁判结果
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涉案的邪教组织宣传品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故意宣传邪教思想和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本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刑法对构成本罪的主体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自然人和单位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的被告人孟某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传播邪教宣传品,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则表现为违反两高《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人孟某某顶风作案,违背国家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宣扬邪教,传播邪教,破坏法律的实施。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新蔡县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