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新蔡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5-07-08 08:14:58


    7月7日上午9时,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建美拒不执行判决一案。

    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建美驾驶豫QQ2298号车在省道219线河南省罗山县境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胡明胜被撞伤。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1日判决被告人李建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胡明胜医疗费5439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1月12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建美以转卖其名下机动车、转移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外出逃避执行的方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建美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赵扬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