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审判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新蔡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一是严格受理条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申请人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二是必须提供担保。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立案庭主要审查的是申请人是否有处理该担保财产的权利。至于财产的形式,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1、只允许提供现金担保;2、允许现金担保和其他实物性财产(如房产)任选其一;3、允许一定比例的现金(如现金担保必须占担保总额的20%---30%)。本着审慎的态度,在操作中一般只允许提供现金担保。三是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案件的当事人,但是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不用如此严格。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只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可。四是对将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实地核实。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处的位置、财产状况如何等情况关系到保全裁定能否落到实处以及需要提供担保的限额。在作出保全裁定之前坚持承办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核实,并进行拍照存档。
在四项措施的指导下,新蔡法院诉前保全工作有序开展,为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