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新蔡县法院依法对一新娘典礼结婚被闹婚的始作俑者判决:被告朱某、朱某某对原告梅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2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梅某(女)与被告朱某(男)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相识。后原告与邻庄的王某相识,并将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农历1月6日是原告典礼结婚之日,被告朱某连同被告朱某某等亲朋好友数人于当天早上八时许,以索要彩礼为由,阻止原告上车出嫁。在众多乡邻在场的情况下拿着原告的照片,公然对原告闹婚,后经派出所民警参与解围,直到十时被告才离开,期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削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典礼结婚是民间传统风俗,典礼之日往往是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视并且精心选择的日子。原告出嫁当日二被告同其他亲朋好友以要彩礼为由闹婚,实质是给原告难堪,造成原告当众形象受损,给原告的地位、尊严在亲朋好友和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此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而且干涉了原告的婚姻自由,构成了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但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后果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故此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