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智广要求被告王琳返还购房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30日,原告杨智广购买被告王琳个人所建楼房的单元房一套,并预付购房款60000元,被告王琳给原告杨智广出具收条一份。后原告杨智广提出退房,要求被告王琳返还购房款,被告王琳未予返还。2008年10月,原告杨智广外出打工。2008年11月3日,原告之妻单艳芳经与被告王琳协商,被告王琳返还购房款55000元,收回60000元的收条,并由单艳芳出具其与丈夫自愿退房、赔偿王琳经济损失5000元的证明一份。原告杨智广以其未在证明上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被告王琳返还购房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单艳芳作为原告的妻子,与被告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将60000元收条交还被告时,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基于单艳芳与原告的特殊身份关系及单艳芳所持有的手续,足以相信单艳芳拥有处理此事的权利。原告杨智广以其未在证明上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被告王琳返还购房款5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