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应认定张某构成工伤。
所谓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本案中,虽然张某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事故致其右臂受伤,但张某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没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而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导致受伤,没有外物对张某起到伤害作用,故依法张某应当对自己的伤害承担全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故而,张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