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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备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9-08-14 10:35:59


【要点提示】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造成财物损毁的,应从行为人的整个行为及主观方面来分析认定其行为性质。如果行为人窃取财物是为了毁坏该财物,使其丧失使用价值,则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行为人窃取财物后,不小心造成财物损毁,则仍应认定为盗窃。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刑少初字第050号(2008年5月23日)

【案情】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备(别名刘备、赖货),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文盲,农民,住息县岗李店乡卢庄村委小周庄。

    2007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小备与黄进书、新蔡县涧头乡吴楼村委支书孔心想等人酒后到新蔡县温泉大酒店休息。杨小备趁孔心想等人熟睡之时,盗走孔心想的车钥匙,将孔心想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走。杨小备在驾驶该车返回息县途中,撞进新蔡县关津乡南天兴加油站旁路沟内,杨小备弃车逃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桑塔纳轿车撞毁后价值人民币6980元,被撞毁汽车零部件价值4295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小备关于其是找孔心想要的车钥匙,不是想偷车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小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本案中杨小备拿走孔心想的车钥匙,将孔心想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走后,撞毁在新蔡县关津乡南天兴加油站旁路沟内,并弃车逃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撞毁的汽车零部件价值4295元。杨小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应当定盗窃罪。被告人杨小备趁孔心想等人熟睡之时,盗走孔心想的车钥匙,将孔心想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走,其行为属秘密窃取,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虽均属财产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也均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二者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在客观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有两点不同:第一,前者是采用公开或者秘密的行为,毁灭或损坏的方法,使财物全部或部分丧失使用价值;而后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秘密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变为自己占有的状态是本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本质区别。第二,前者通常以公私财物在物理性质或功能上是否已经毁损为标准来判定犯罪既遂;而后者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或失主是否失控)为标准来判定犯罪既遂。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行为不是转移财物的所有权,而要毁损财物的使用价值;相反,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是侵犯财物的所有权,而一般不会毁损财物的使用价值。

    本案中,被告人杨小备趁孔心想等人熟睡之时,盗走孔心想的车钥匙,将孔心想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走。此时,被告人杨小备已取得对该车的控制,被害人孔心想已失去对该车的控制,被告人杨小备的行为应属秘密窃取。虽然被告人杨小备在驾驶该车返回息县途中,撞进新蔡县关津乡南天兴加油站旁路沟内,被撞毁的汽车零部件价值4295元,这也正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意见不一的根本所在,但被告人刘小备撞毁被害人孔心想的车辆不是故意而为,是其不小心所致。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存在车辆被撞毁的事实,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而应该从行为人的整个行为及主观方面来分析认定其行为性质。因此,被告人杨小备趁孔心想等人熟睡之时,盗走孔心想的车钥匙后将孔心想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走,属秘密窃取,后虽撞进路沟内,造成车辆损坏,但其秘密窃取车辆不是为了毁坏车辆,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其次,在主观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将他人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犯罪动机有多种多样,主要是泄愤报复、嫉妒他人或寻求刺激等等,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盗窃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犯罪动机一般为贪图利益。至于行为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非法占有则在所不问,因为行为受害者是相同的,同时客体受到侵犯这一事实并不因谁从中得益而改变。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反过来讲,人的行为是表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外部动作,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犯罪主观要件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被告人杨小备将偷开他人的车辆撞进路沟内,造成车辆损坏,不是其故意而为,且当天被告人杨小备还在与被害人孔心想一起喝酒,二人之间无任何矛盾,被告人杨小备缺乏故意毁坏被害人孔心想车辆的犯罪动机。因此,被告人杨小备的犯罪目的不是将他人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使用价值,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孔心想的车辆。虽然被告人杨小备一再辩解其是想开车出去溜一圈,然后再开回来,但是从被告人杨小备的下列行为中,可以看出他的目的不是想开车出去溜一圈,然后再开回来,而是想非法占有。第一,他是趁孔心想等人熟睡之时,偷偷拿走孔心想的车钥匙,将孔心想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走的;第二,被告人杨小备家住河南省息县,他驾驶该车往息县行驶;第三,被告人杨小备行驶中将车撞进路沟内,造成车辆损坏,并没有及时与被害人或其他人联系,过后也未告知。以上三点,使被告人杨小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昭然若揭。 综上,被告人杨小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车辆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车辆的行为,数额巨大,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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