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新蔡县砖店镇因工致残三年多的农民工马军(化名)拿到了新蔡法院执行人员为他执行回来的11.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天气虽然寒冷,可此时的马军心里却是暖暖的。
2008年8月21日,马军在邻居李伟(化名)的工地上帮工,当天下午,李伟安排马军为同村人任泉(化名)建新房。三点左右,马军在任泉家新房上支壳子板的时候,由于壳子板滑落致使马军从房顶上摔落,造成马军腰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款问题诉至新蔡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对马军造成的伤害应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90250.34元;任泉因为选择没有建筑资质的李伟为其建房,对马军受到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3472.26元。一审判决后李伟不服上诉至驻马店中院,中院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至今未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权利人马军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新蔡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接手该案后高度重视,当即前往马军家了解情况,同时向二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阐明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进行了大量的基层走访和查询财产信息等工作,但由于本案涉及标的额大,超出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案件一度陷入胶着状态。执行人员一方面督促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多次创造机会进行和解。与此同时,也定期走访申请人马军家庭,鼓励他们要竖起生活的勇气和对法律的信念,使他们看到生活的光明。2011年年末,在本案涉案标的额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经多方争取为马军家庭送来5000元救助基金,使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临近年关,申请人马军瘫痪在床无钱治病的的事实牵动着执行二庭所有干警的心。为及早实现申请人马军的权利,使其身体早一天得以治疗,为其家庭能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1月11日,执行二庭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当事人双方来到法院沟通协调,并连夜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派代表参加。经过几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伟多方筹措一次性当庭付清1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申请人马军自愿放弃余款,双方今后在邻里生活中,仍将继续维持和发扬互帮互助的关系。被执行人李伟所涉案的款项于当天晚上9点左右办理清结。执行二庭全体执行人员不顾加班的劳累,第二天一早来到本案另一方被执行人任泉家中开展执行工作。经过努力,被执行人任泉与申请人马军于2012年1月13日上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泉一次性当庭付清本案涉案款项1.8万元,申请人马军自愿放弃余款。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清结。
申请人妻子邢小静(化名)流着泪说:“案件现在了结了,我心里的石头落地了,以前走在大街上头也不敢抬,为治病我十里八村的都借怕了,总感觉自己低人一等。这个赔偿款从来没想到还会要回来这么多。这可好了,老马可以看病了,儿子可以结婚了,公公婆婆可以放心了,我也安心了,以后我们的生活也会慢慢变好了...”听着申请人妻子发自肺腑的感言,本案执行人员的心终于放松了。该案的执结挽救了一个家庭,改善了一对邻里关系,最大限度地做到了案结人和。在2012年的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为当事人彻底化解了矛盾,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实现,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也感到很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