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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案

  发布时间:2011-12-23 16:16:48


    日前,新蔡法院审结一处级干部受贿案,被告人李国彬(副处级干部)在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驻马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期间,利用手中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202.5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彬从2002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局长,并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享受副县处级待遇,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任驻马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享受副县处级待遇。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2009年6月至案发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李国彬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在工程方面,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国彬收受施工负责人、开发商贿赂三次,共计人民币68万元;职务调整方面,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国彬共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贿赂二十七次,共计人民币58.5万元;进人方面,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国彬共收受他人贿赂二十六次,共计人民币76万元。李国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2.5万元。在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李国彬案发前主动退赃款70万元,到案后退缴赃款13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2.5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能够认罪且积极退赃,但因其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次数多,影响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国彬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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