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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伤大养”的赔偿算盘,司法不认可

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看诚信原则在侵权赔偿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6-07-20 09:30:30



  伤者住院155天,鉴定意见建议“三期参照住院天数”,能否据此主张全额赔偿?六旬老人已达退休年龄,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我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有力回应。判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尺,精准界定赔偿边界,对借机扩大损失的失范行为说“不”,以小案件传递了崇法尚诚的正能量。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2岁的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行锁骨骨折手术。术后恢复良好,6月19日病程记录明确记载:患者病情平稳,可出院回家静养。但刘某拒绝出院,转入康复科继续住院至当年11月3日,首次住院长达155天。此后其再次住院取出内固定物28天,两次合计183天。

  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建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参照住院天数”。刘某据此主张按183天的两倍计算“三期”损失。保险公司则抗辩:原告提交的病历中有可以出院的提醒,但刘某拒绝出院,我司认为误工期应不超过120天、护理期不超过60天、营养期不超过90天;刘某已超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诚信原则贯穿损害赔偿始终。本案有二个核心问题值得关注:

一、“三期”认定须以合理性为前提,而非机械参照住院天数

  鉴定意见建议“参照住院天数”,但案涉住院天数本身存在明显不合理部分。6月19日医嘱已明确“可出院静养”,此后继续住院系原告单方行为所致。鉴定意见建议的“参照”,是对恢复周期的整体评估,绝非支持翻倍计算的依据。

  法院综合原告骨折手术治疗的恢复规律、二次手术的客观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依法酌定合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超出合理期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康复治疗本身具有必要性,相关医疗费用据实认定。这一增一减之间,划出的是诚信维权的法律红线。

二、超龄不等于无劳动能力,农民身份以事发时为基准

  刘某已62岁,保险公司据此抗辩不应支持误工费。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当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已实际丧失劳动能力。

  认定受害人身份,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刘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家庭在事故发生前后连续领取耕地补贴,足以证明事发时其仍在从事农业生产。部分承包地被征收产生的失地补贴,不影响农民身份的认定。据此,法院对合理误工期内的误工费,按农林牧渔行业标准予以支持。这一认定,尊重了农村劳动的现实,也避免以形式标准剥夺受害人的实体权利。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奉行填平原则,旨在填补实际损失,而非让受害人等主体从中牟利。本案中,刘某在医嘱明确可出院后仍拒绝出院,构成对损失的扩大,对该部分扩大的损失,依法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近年来,在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中,个别当事人存在“小伤大养”、“以住院天数定赔偿”的认知误区,甚至将诉讼视为获利手段,虚高索赔、不当维权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伤情已达临床治愈标准仍拒绝出院;急性期治疗后,长期滞留康复科;住院天数显著超出鉴定规范所建议的三期上限。这不仅变相激励过度医疗、加重对方赔偿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有损社会诚信。

  诚信是维权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司法的底线。本案判决以清晰的裁判逻辑昭示: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绝不鼓励失信行为。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司机和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服判息诉,主动履行,正是对判决公正性的最好印证。让诚信者不吃亏,让失信者不得利,正是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应有的价值担当。

责任编辑:周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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