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房买卖交易日益普遍,因房屋信息认知偏差、定金履约约定不清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
一、基本案情
王某计划购置二手房,随即委托本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寻找合适房源。经中介工作人员陪同实地看房、对接房主协商沟通后,王某选定韩某出售的房屋。
2025年9月,王某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定金协议》,明确涉案房屋成交总价为243000元,买卖双方各自承担3000元中介服务费。王某自愿缴纳10000元购房定金,协议同时约定:若王某无故反悔放弃购房、擅自变更购房条件造成交易终止,已交定金不予退还,且王某需承担买卖双方合计6000元全额中介服务费。
同日,房主韩某也与该中介公司签订内容一致的定金协议。协议签订当日,王某足额转账10000元定金,中介公司随即全额转交至韩某手中。
后续王某以涉案房屋为韩某母亲名下房产,认为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加之主观认为韩某母亲曾在该房屋内离世为由,向中介提出全额退还定金的诉求。
经法院查明,在签订协议、缴纳定金之前,房产中介已如实向王某告知房屋为韩某母亲所有这一情况;韩某称其母亲仅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过,并未在该房屋内去世,且王某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韩某母亲在涉案房屋内过世。
二、诉讼经过
王某的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纠纷发生后,王某首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因错列案件被告,该次诉讼依法被驳回。
此后王某第二次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期间,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与庭审,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次为王某第三次提起诉讼,王某将韩某、房产中介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张琪全面细致翻阅全部卷宗材料,理清案件事实脉络,多次单独与双方当事人谈心沟通,精确找准矛盾争议焦点。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告王某逐一出示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清晰梳理案件事实,逐条讲解案件所涉法律规定;同时也向房主与中介公司释明,若举证存在瑕疵将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
在法官法理与情理并重的劝导调和下,双方当事人摒弃对立心态,自愿达成和解方案:由韩某向王某退还一半购房定金,王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起僵持已久的房屋定金纠纷圆满落幕。
三、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二手房购房定金纠纷,承办法官作出普法提醒:
1.严守契约精神,认清定金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自愿签订的二手房定金协议,系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定金罚则、违约赔付条款,一经签订便需严格履行,单方面无故违约,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购房务必审慎核实,拒绝主观臆断
购房者选购二手房时,应主动提前核实房屋产权归属、房屋居住历史、房屋有无特殊事件等核心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切勿仅凭个人猜测、主观臆想随意推翻交易约定,无实质证据支撑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3.规范理性维权,规避诉讼程序失误
群众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时,务必理清案件当事人信息,准确罗列原被告主体,严格遵守庭审时间与诉讼流程,避免因自身程序失误导致维权受阻。遇到民事纠纷优先选择调解、协商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既节省时间与诉讼成本,也能和睦化解邻里、民间纠纷。
4.中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房产中介作为房屋交易重要中间人,必须恪守行业准则,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房屋产权、房屋过往、房屋瑕疵等全部真实信息,主动做好交易风险提示,全力保障二手房交易公平透明、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