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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农药是“卖错药”还是“买错药”?——新蔡法院创新“鉴定+调解”机制化解农业生产矛盾

发布时间:2025-05-29 10:02:40


一瓶除草剂引发十亩花生减产,农民与销售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新蔡县人民法院巧妙运用“司法鉴定+调解”模式,破解鉴定难题,促成双方和解,既维护了农民权益,又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一起看看这起案件背后的法治温度与司法智慧!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系销售农药、种子、化肥的个体经营者,原告胡某是没上过学不识字的农民。胡某为了清除花生地里的杂草,从王某处购买了除草剂,因购买时,不知是胡某说错了除草剂名字或是王某拿错了除草剂,结果使胡某将打玉米地除草剂,误打到花生地上,造成胡某十多亩花生苗大面积枯萎,花生产量大大减产。后双方协商未果,胡某以王某卖错药(除草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花生减产损失。



法律焦点:谁之过?

法官根据争议焦点(焦点为:取错除草剂的原因及责任)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主张取错除草剂的原因在于被告,是因为被告拿错了除草剂,将打玉米的除草剂当作打花生的除草剂出售给了原告,而原告不识字。被告主张取错除草剂的原因在于原告,是因为原告告知其要购买打玉米的除草剂,没有说购买打花生的除草剂。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双方均认可错打被告销售的除草剂致原告花生苗枯萎减产这一事实。



以鉴促调,化解农业矛盾

法官在审理中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对胡某错打除草剂致花生苗枯萎的亩减产数量进行司法鉴定。技术室经过审核鉴定材料,发现缺少具体的鉴定原始标本(即原枯萎花生苗)及当地同期正常花生平均亩产数据,并向申请人讲述了提供这些材料是决定能否鉴定的重要因素。

在开庭审理时,法官特邀技术室人员参与旁听,并在庭审主持调解环节请技术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鉴定的要求、责任及风险,使申请人明白因时过境迁,收集原始鉴定标本材料(原枯萎花生苗)及当地正常花生平均亩产量数据的艰难性,也让被申请人清楚鉴定后的责任及承担,鉴定费用成本高,有可能鉴定费远大于损失费的弊端性,促使双方当事人摆正心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法官根据庭审查明情况,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对此损失均存在过错,双方均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长期耕种的农民,明知除草剂使用不当会对庄稼苗有危害,在使用除草剂前,自己不识字,应当咨询销售者或识字他人了解除草剂的使用和方法,冒然使用致花生苗枯萎,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次要责任)。被告作为专业农药销售者,销售农药时有责任和义务向购买者讲清楚农药的功效及使用方法,否则要承担不履行明释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且其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明释说明义务,理应承担过错责任(主要责任)。在技术室工作人员和法官积极配合协助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即王某一次性赔偿胡某花生减产损失7000元,被告当庭履行清结,原告也遂即撤回了鉴定,至此双方矛盾和谐化解,握手言和。

一纸判决易,实质解纷难。新蔡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述”为民情怀,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创新推进“鉴定+调解”的工作机制,以鉴促调化解矛盾纠纷,助推审判工作质效提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提醒

1. 对农民的警示

主动咨询:购买农资时,不识字或不确定用途应要求销售者书面说明,保留证据;

风险防范:使用农药前务必核实用途,避免“盲目操作”扩大损失。

2. 对经营者的规范

明示义务:销售农药须标注用途、用法,口头告知更需留存记录;

诚信经营:农资质量关乎粮食安全,专业经营者更应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陈书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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