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法律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5-05-29 09:23:23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2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3月起李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微信陆续向魏某转账464240元,其中微信转账记录中有1314 元、520元的金额,魏某于2023年10月向李某转款40000元。在2024年2月王某与李某的电话录音中李某认可其将钱款转给魏某。另查明,庭审中李某陈述“我和魏某是网上认识的,见过大概三四次面,我给魏某转了424200元是我的工资收入,给魏某转钱的原因是通过微信魏某说是同意和我生孩子, 后来交往一段时间说要买车, 后续说要开店进货,要交保险,要还款,要买房, 魏某开店我没有参与经营。”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魏某发红包或转账诸如“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综合全案王某、魏某及李某的陈述和王某、魏某提交的证据,足以确认李某与魏某之间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李某向魏某转账的记录多达60余笔,李某称向魏某转账的款项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以转账的式赠与魏某,违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属于无权处分, 形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魏某获得的转账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王某主张魏某支付利息,应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一方所有的外, 原则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置权,超出日常所需处理财产的,应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向他人发红包或转账诸如“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属于无权处分,被赠予人获得的转账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责任编辑:陈书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