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偿为被告帮工右眼受伤致残,近日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史某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87299.37元。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经营汽车维修生意。2009年7月2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给一个客户的钢板钻眼,因电钻发热被告就让在附近的原告找个瓶子装水往电钻上浇水,在浇水过程中电钻破裂,致原告右眼受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8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3170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的健康权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让原告往钻头上浇水,双方形成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关系,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浇水操作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