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一大早,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法庭的工作人员就在庭长张建华的带领下驱车赶往河南省信阳市监狱处理一起以在押犯为被告的特殊离婚案。
原告吴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新蔡县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丈夫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年多,张某就因婚前帮朋友打架犯故意杀人罪而先后被捕、判刑。原告以张某刑期长达十五年之久,双方长期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
新蔡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被告是在押重刑犯,案件处理稍有不慎,不仅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能会引起被告的情绪波动,影响其服刑改造,院领导决定以人为本将法庭“搬进”监狱,由承办法官到被告服刑所在地的信阳市监狱处理。
在信阳市监狱提供的临时办公室里,承办法官详细的告知了张某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并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例行的庭前调解中,没等法官调解,张某就主动提出,自己早已在监狱里面认识到不能耽误妻子的青春,只是因为深陷囹圄,起诉不方便,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既然妻子已经提起诉讼,为了自己的事,家乡的法官又大老远赶来,自己愿意成全妻子。对于张某的豁达和大度,法官给予了充分肯定,鼓励他在监狱中努力学习技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早日赢得新生。张某对法院能在监狱开庭,为其参加庭审提供便利,并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一再表示感谢,并且多次祝妻子在未来能够幸福如意。最后双方均在法官制作的离婚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