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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你情我愿”亦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4-07-26 10:21:33


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不能认知性行为和发生性行为的后果,无性同意权,即便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请勿以身试法。请看新蔡法院判例。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夏季,2006年出生的韩某某初中辍学后通过聊天软件认识附近村庄居住的2010年出生的女孩任某某,二人微信聊天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任某某多次到韩某某家中玩耍,并在韩某某的家中自愿与韩某某多次发生性行为。后因任某某的父母发现任某某多次夜不归宿,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案发。

法院判决
韩某某明知任某某不满十四周岁,仍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韩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減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因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一般处在接受小学教育的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
恋爱本应是美好的,但是青少年往往易冲动,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可能误入“歧途”,对自己和他人的人生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所以,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爱情观,增强法律意识,在该奋力拼搏学习的年纪,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把自己的精力兴趣放在学习各项知识和技能上,相互帮助,共同成长,“远离”不良视频和读物,正确了解性知识,不过早“偷食禁果”,不要踩踏禁区,作出后悔一生的行为。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与异性展开健康的社会交往,杜绝危险行为。

法条链接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陈书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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