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下午六点,虽然已过了下班时间,但是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法庭的工作人员仍在高兴地忙着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辛苦的调解,他们又成功的调解解决一起纠纷。
吴某于2008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当过八年兵的退伍军人马某,出于对军人的天生崇拜,在既未举行结婚典礼,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吴某就与马某同居生活。但是吴某很快发现马某缺乏自立能力,不能挣钱养家,二人常因此争吵。2009年5月,女儿小琪出生后,二人的生活变得更加窘迫,双方也彻底闹翻了。吴某起诉到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马某应诉,马某以与吴某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法庭工作人员告诉他,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受父母抚育的权利。经过一番普法析理,马某同意承担抚养费,但又说经济困难要求分十七年付清,马某的意见,吴某坚决不同意。马某见吴某不同意,扬言回头就出外打工,一辈子不回家,让吴某一分钱都得不到。鉴于马某确实缺乏自立能力,而吴某娘家经济条件又较好,法庭工作人员又做吴某的工作,向她讲明可能会出现的诉讼风险,最后吴某提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一万元,其中当场付清五千元,余款年底付清。马某一方面虽然仍表示确实拿不出钱,但另一方面也积极地向亲戚借款。经过一下午的筹措,法庭下班时马某将钱送到法庭,法庭工作人员及时的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也都愉快的签收,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