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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输液架,惹出大麻烦

  发布时间:2018-06-11 16:46:20


    王先生在某卫生院输液大厅陪同爱人输液,却被不知何人绊倒的输液架砸伤,王先生所受的伤害,应由谁来赔偿呢?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病人陪护家属与卫生院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34.55元。

    家住新蔡县李桥镇某村民组的王先生,于2016年11月18日陪同爱人在被告某卫生院输液大厅输液时,被不知何人绊倒的被告某卫生院自制的钢筋结构输液架砸伤头部和牙齿等部位,王先生受伤后先后前往刘氏口腔门诊部、新蔡县中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医院等治疗,经诊断为牙齿横折、颈椎体滑脱、脑震荡等。王先生共花医疗费22649.08元。王先生在与某卫生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某卫生院依法进行赔偿。

    某卫生院辩称:1、原告的损伤系第三人造成,原告不追究第三人的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2、该卫生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综上,原告放弃追究致害者的赔偿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向被告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原告作为病人陪护人员在被告专用输液大厅受到伤害,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本身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关于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辩称意见,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1、被告某卫生院的输液大厅是为病人及其陪护人员提供的专用场所,进入对象为特殊群体,该场所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公共场所。被告某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者和医疗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防护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原告起诉被告并无不当。2、虽然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时间较长,但系连续不断的医治过程,且证据相互印证,故治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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